清償借款

日期

2025-01-20

案號

NHEV-113-湖小-1430-20250120-1

字號

湖小

法院

內湖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住○○市○○區○○路000號 訴訟代理人 洪衣婷  住○○市○○區○○路0段000號7樓 被   告 盧佳琪  住○○市○○區○○路000號3樓 當事人間113年度湖小字第1430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 國114年1月20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4年1月20日上午09時 43分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徐文瑞 法院書記官 許慈翎 通 譯 郭素華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4 條第2 項、 第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 下同)30,230元,及自民國( 下同)   113 年2 月21日起至113 年3 月26日止,按年利率2.345%,   自113 年3 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47%計算利息   ,並自113 年2 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   部分,另按上開利率百分10,逾期超過6 個月部分,另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   期數為9 期。 二、訴訟費用1,000 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本判決確定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許慈翎            法 官 徐文瑞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 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 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許慈翎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