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1-23
案號
NHEV-113-湖小-1436-20250123-1
字號
湖小
法院
內湖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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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湖小字第1436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藤田桂子 訴訟代理人 蔡志宏 被 告 郭栩睿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 4年1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萬793元,及自民國113年9月14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原告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依法 由原告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僅記載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趙修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