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4-12-11
案號
NHEV-113-湖小-1437-20241211-1
字號
湖小
法院
內湖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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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湖小字第1437號 原 告 莊心意 訴訟代理人 洪昕妘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偉宸間清償債務事件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 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第1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雖記載被告之住所為「請法院協助調查」, 惟經本院查詢相關資料並於民國113年9月16日請原告到庭閱卷表示意見後,原告均未到庭閱卷並陳述意見。是依前開規定,原告起訴不合法定程式,應命補正,是以原告應另以補充起訴之書狀,補正被告之實際住居所或提出被告之戶籍謄本到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徐文瑞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邱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