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1-13
案號
NHEV-113-湖小-1443-20250113-1
字號
湖小
法院
內湖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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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號9樓 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 住○○市○○區○○路00號9樓 訴訟代理人 楊承堯 住○○市○○區○○路00號9樓 訴訟代理人 賴暐凱 住○○市○○區○○路00號9樓 被 告 李大榮 住○○市○○區○○○街00號 居台北市○○區○○街00號3樓之1(戶 政事務所) 當事人間113年度湖小字第1443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 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 年1 月13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 114 年1 月13日上午10時整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 法 官 徐文瑞 法院書記官 邱明慧 通 譯 郭素華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4 條第2 項、 第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3,085元,及自民國(下同 )114 年1 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利息 。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1,000 元由被告負擔630 元,並加計本判決確定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利息;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邱明慧 法 官 徐文瑞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 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 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邱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