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2-19

案號

NHEV-113-湖小-1454-20250219-2

字號

湖小

法院

內湖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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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3年度湖小字第1454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 訴訟代理人 謝子涵 被 告 林紘淇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湖小字第1454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 2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 11 4年2月19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許凱翔 書 記 官 許慈翎 通 譯 黃郁文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項、第 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5,304元,及自民國114 年1 月13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718 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餘由原告負擔   。 四、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本件扣除折舊後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許慈翎             法 官 許凱翔 上列筆錄正本業經核對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許慈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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