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價金
日期
2025-03-03
案號
NHEV-113-湖小-1471-20250303-2
字號
湖小
法院
內湖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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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湖小字第147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徐周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彭子鋐間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14年2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 人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 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3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3日 書記官 陳立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