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4-12-19
案號
NHEV-113-湖小-1485-20241219-1
字號
湖小
法院
內湖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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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11樓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住○○市○○區○○○路0段00號11樓 訴訟代理人 郭嘉賓 住○○市○○區○○○路0段00號11樓 送達代收人 江文儒 住○○市○○區○○○路0段00號11樓 被 告 張煒捷 住○○市○○區○○○街00巷000號5樓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湖小字第1485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19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 國113年12月19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蔡志宏 法院書記官 姜貴泰 通 譯 陳品妏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項、第4 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771元,及自民國113年12月6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應由被告給付原告,及自本判決確 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可以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姜貴泰 法 官 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姜貴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