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5-02-13

案號

NHEV-113-湖小-1493-20250213-1

字號

湖小

法院

內湖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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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曹逸晉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被 告 許景翔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湖小字第1493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14年 2月13日下午5時在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簡易法 庭公開宣判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施月燿 法院書記官 趙修頡 通 譯 陳怡晴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項、第 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4,716元,及其中新臺幣44,082元自   民國113 年6 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前9 期(月)按週年利   率15% 計算之利息,第10期(月)起按週年利率14.99%計算   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趙修頡            法 官 施月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趙修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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