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5-01-10

案號

NHEV-113-湖小-404-20250110-3

字號

湖小

法院

內湖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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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湖小字第40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子涵(即林錫鏞之承受訴訟人) 林百齡(即林錫鏞之承受訴訟人) 林彥圻(即林錫鏞之承受訴訟人) 林奕岑(即林錫鏞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6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萬9,531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朱鈴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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