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4-10-25

案號

NHEV-113-湖小-665-20241025-1

字號

湖小

法院

內湖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湖小字第665號 原 告 張心琪 被 告 李凱恩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 3年10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900元,及自民國113年9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施月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朱鈴玉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