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日期

2025-01-21

案號

NHEV-113-湖小-693-20250121-2

字號

湖小

法院

內湖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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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湖小字第69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清賢 住○○市○○區○○路0段00號5樓 上列上 訴人與被上訴人張清堯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本 院民國113年12月5日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許凱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許慈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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