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信用卡消費款

日期

2024-10-14

案號

NHEV-113-湖小-804-20241014-1

字號

湖小

法院

內湖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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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湖小字第804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陳仲偉 林家楷 被 告 周意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 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3,680元,及其中新臺幣79,045元,自民 國113年5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應由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許凱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許慈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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