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4-12-16

案號

NHEV-113-湖小-807-20241216-2

字號

湖小

法院

內湖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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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湖小字第807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林琮祐 葉雲仁 孫宏譯 被 告 陳立敏即林熙翔之繼承人 林毓婷即林熙翔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林熙翔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 73,277元,及其中新臺幣68,260元,自民國113年6月27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應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林熙翔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 原告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許凱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許慈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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