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4-11-13
案號
NHEV-113-湖小-828-20241113-1
字號
湖小
法院
內湖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湖小字第828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劉彥寬 侯向謙 被 告 王子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3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192元,及自民國113年3月22日起至民 國113年3月26日止,按週年利率2.345%,自民國113年3月27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47%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4月2 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逾 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 最高以連續收取9期為上限。 訴訟費用應由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許凱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許慈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