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07
案號
NHEV-113-湖小-849-20250107-2
字號
湖小
法院
內湖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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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湖小字第849號 原 告 李隆寶 上列原告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 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吳湧銓起訴,惟吳湧銓已於起訴後之民國11 3年6月13日死亡,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可按。經本院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吳湧銓之全部繼承人之姓名、年籍、住居所、戶籍謄本與繼承系統表到院,並聲請全部繼承人承受訴訟,並更正訴之聲明為以吳湧銓之全部繼承人為被告及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繕本,上開裁定已於113年11月28日為寄存送達,惟原告迄未為補正,其訴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均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邱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