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12
案號
NHEV-113-湖小-850-20250312-2
字號
湖小
法院
內湖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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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湖小字第850號 原 告 高振益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湧銓(已死亡)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 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112年度附民字第212 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 理之情形,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1項第4款規定可明 。 二、本件原告起訴後,被告吳湧銓已於113年6月13日死亡,其原 法定繼承人已全部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經准予備查在案, 被告遺產現為無人繼承狀態。而被告遺產並無訴訟能力,經 本院於113年11月26日裁定命原告於15日內補正法定代理人 ,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參 。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查詢資料在卷可佐。參照前揭規 定,本件原告之訴,並非合法,併其假執行之聲請,均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趙修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