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4-12-09
案號
NHEV-113-湖小-906-20241209-1
字號
湖小
法院
內湖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3年度湖小字第906號 原 告 首都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博文 訴訟代理人 林英傑 訴訟代理人 林竝業 被 告 李森民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湖小字第906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113年1 2月9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許凱翔 書 記 官 姜貴泰 通 譯 郭素華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項、第4 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7,916元。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姜貴泰 法 官 許凱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姜貴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