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4-10-04
案號
NHEV-113-湖小-928-20241004-2
字號
湖小
法院
內湖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湖小字第92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蘇美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北區養護工程分局間侵 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9月16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44,0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 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邱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