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承攬報酬等
日期
2024-11-11
案號
NHEV-113-湖建簡-6-20241111-1
字號
湖建簡
法院
內湖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湖建簡字第6號 反訴 原告 即 被 告 周曉文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美藝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承攬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反訴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具狀補正:具體明確之應受 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訴之聲明)。如逾期未補正,即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規定,駁回反訴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上揭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均準用之,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參照。 二、經查,反訴原告提起本件反訴訴訟,訴之聲明第3項僅稱「 考量裝修公司施工品質不良,反訴被告應提撥合約總價的5%作為保固保證金,以實支實付的方式支付保固期間所發生的裝修缺失問題」(以上文字係全文照錄原告所寫訴之聲明),實無從確定本件反訴原告起訴請求反訴被告所應給付之內容、範圍,依前揭說明,於法尚有未合。另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應依前開補正後訴之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補繳第一審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反訴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反訴原告之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許凱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許慈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