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日期

2024-12-10

案號

NHEV-113-湖救-42-20241210-1

字號

湖救

法院

內湖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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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湖救字第42號 聲 請 人 孫學仁 相 對 人 王文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訴訟救助事件,現在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當事人沒有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的,法院應該依照聲請,裁定 准許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有明文規定。又經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的人,在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非顯然沒有理由,都應該准許,法律扶助法第63條就此也有明文規定。 二、聲請人因損害賠償等事件,已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 北分會准予全部扶助在案,有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湖救字卷第11頁)可以為證,依照上述法律規定,就應該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 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姜貴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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