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執行
日期
2024-10-01
案號
NHEV-113-湖簡聲-65-20241001-2
字號
湖簡聲
法院
內湖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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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湖簡聲字第65號 聲 請 人 馬郁 相 對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 年8月26日本院所為裁定聲請補充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此項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第239條分別定有明文。所謂裁判有脫漏,係指法院應於主文表示裁判結果之事項實際上未為裁判之表示者而言,至於非應表示於裁判主文之事項,則不在得聲請補充裁判之列(最高法院92年度台聲第143號裁判意旨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前於民國113年7月8日向本院聲請停止本 院113年度司執助字第10438號強制執行案件,經本院於同年8月26日裁定准伊以新臺幣(下同)25萬元供擔保後,上開案件應予停止執行在案。惟相對人前係就本案清償票款事件係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嗣經臺北地院分案以113年度司執字第114425號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強制執行,後臺北地院民事執行處因管轄規定而囑託本院民事執行處以113年度司執助字第10438號強制執行。伊於收受本院113年8月26日裁定後始悉上情,故於本件聲請時漏未記載聲明停止系爭執行事件案號部分,爰聲請對系爭執行事件補充裁定等語。 三、查,聲請人於113年7月9日以民事聲請停止強制執行狀就本 院113年度司執助字第10438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向本院聲請停止執行,該狀紙上並未特別註明系爭執行事件案號,僅列舉本院113年度司執助字第10438號之案號,有民事聲請停止強制執行狀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9至10頁),從而本院基於處分權主義,亦僅能於聲請人所述之本院113年度司執助字第10438號依法審酌,難認本院於113年8月26日所為之系爭裁定,有何裁判脫漏可言,聲請人之聲請與首揭規定和最高法院裁判意旨未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許凱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 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許慈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