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更正裁判
日期
2024-11-18
案號
NHEV-113-湖簡聲-91-20241118-1
字號
湖簡聲
法院
內湖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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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湖簡聲字第91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朱大維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頨果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丁溯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宣示判決筆錄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第1項關於「被告應給付」 應更正為「被告應連帶給付」;第2項關於訴訟費用之負擔,「 訴訟費用應由被告給付」應更正為「訴訟費用應由被告連帶給付 」。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經原 告聲請,應予更正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許凱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 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許慈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