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4-10-22

案號

NHEV-113-湖簡-1121-20241022-1

字號

湖簡

法院

內湖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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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湖簡字第1121號 原 告 林金土 上列原告與被告江智弘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雖係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移送前來,惟關於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賠償車輛受損修理費、不能 營業之損失共計新臺幣(下同)106,903元部分,非屬前開得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而免徵裁判費範圍(刑事並不處罰過失毀損),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日內向本庭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該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邱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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