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日期
2024-10-28
案號
NHEV-113-湖簡-1195-20241028-2
字號
湖簡
法院
內湖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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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湖簡字第119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施藝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絙任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0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9,597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邱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