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信用卡消費款

日期

2024-10-24

案號

NHEV-113-湖簡-1220-20241024-1

字號

湖簡

法院

內湖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住○○市○○區○○○路0段00號 訴訟代理人 廖啟邦  住○○市○○區○○○路0段00號7樓            送達代收人 沙東星            住○○市○○區○○○路0段00號7樓B             室 被   告 郭紜嘉  住○○市○區○○路0段00號5樓之1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湖簡字第1220號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 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24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3年10 月24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蔡志宏 法院書記官 姜貴泰 通 譯 陳品妏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 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31,848元,及其中㈠新臺幣25,783元 自民國113年7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0.5%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96,373元自民國113年7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3.5%計算之利息,⑶新臺幣6,898元自民國113年7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440元應由被告給付原告,及自本判決確 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可以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姜貴泰                法 官 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姜貴泰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