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07
案號
NHEV-113-湖簡-1258-20241107-1
字號
湖簡
法院
內湖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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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宋郁亭 訴訟代理人 游家雯律師(解除委任) 被 告 潘建豪 上列當事人間113 年度湖簡字第1258號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 華民國113 年11月7 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3 年11月7 日 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施月燿 法院書記官 朱鈴玉 通 譯 陳怡晴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 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0,000 元,及自民國112 年11月2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二、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朱鈴玉 法 官 施月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朱鈴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