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4-10-30

案號

NHEV-113-湖簡-1263-20241030-1

字號

湖簡

法院

內湖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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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住○○市○○區○○○路000號 訴訟代理人 謝明璇  住○○市○○區○○○路000號10樓 被   告 共好親子有限公司            設新竹縣○○市○○○街00○0號 兼法定代理 范碧涵  住新竹縣竹北市縣○○路00號4樓之2 人                       居新竹縣○○市○○○街00○0號 被   告 范碧涵  住新竹縣竹北市縣○○路00號4樓之2            居新竹縣○○市○○○街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湖簡字第1263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 華民國113年10月30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30日在 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蔡志宏 法院書記官 姜貴泰 通 譯 陳品妏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 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95,29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3,310元應由被告連帶給付原告,及自本判 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可以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姜貴泰                法 官 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姜貴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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