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4-10-30
案號
NHEV-113-湖簡-1263-20241030-1
字號
湖簡
法院
內湖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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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住○○市○○區○○○路000號 訴訟代理人 謝明璇 住○○市○○區○○○路000號10樓 被 告 共好親子有限公司 設新竹縣○○市○○○街00○0號 兼法定代理 范碧涵 住新竹縣竹北市縣○○路00號4樓之2 人 居新竹縣○○市○○○街00○0號 被 告 范碧涵 住新竹縣竹北市縣○○路00號4樓之2 居新竹縣○○市○○○街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湖簡字第1263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 華民國113年10月30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30日在 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蔡志宏 法院書記官 姜貴泰 通 譯 陳品妏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 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95,29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3,310元應由被告連帶給付原告,及自本判 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可以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姜貴泰 法 官 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姜貴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