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刑簡)

日期

2024-11-12

案號

NHEV-113-湖簡-1336-20241112-1

字號

湖簡

法院

內湖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陳佳彬  住彰化縣○○鎮○○路000巷0弄0號            居屏東縣○○市○○○路000號 被   告 於星宇  住○○市○○區鄉○路0段00巷00號2              樓      當事人間113年度湖簡字第1336號損害賠償(刑簡)事件,本院 於中華民國113 年11月12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3 年11月 12日下午3 時整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徐文瑞 法院書記官 邱明慧 通 譯 賴慧玲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4 條第2 項、第1 項宣示判決 主文如下,事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 100,000 元,及自民國(下   同)113 年4 月3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利   息。 二、本判決第一項可以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之主張與其所提之證據相符,且被告未提出書狀及證據   為答辯,原告主張事實堪以採信。原告之主張為有理由。 二、爰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邱明慧            法 官  徐文瑞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邱明慧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