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刑簡)
日期
2024-11-12
案號
NHEV-113-湖簡-1336-20241112-1
字號
湖簡
法院
內湖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陳佳彬 住彰化縣○○鎮○○路000巷0弄0號 居屏東縣○○市○○○路000號 被 告 於星宇 住○○市○○區鄉○路0段00巷00號2 樓 當事人間113年度湖簡字第1336號損害賠償(刑簡)事件,本院 於中華民國113 年11月12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3 年11月 12日下午3 時整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徐文瑞 法院書記官 邱明慧 通 譯 賴慧玲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4 條第2 項、第1 項宣示判決 主文如下,事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 100,000 元,及自民國(下 同)113 年4 月3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利 息。 二、本判決第一項可以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之主張與其所提之證據相符,且被告未提出書狀及證據 為答辯,原告主張事實堪以採信。原告之主張為有理由。 二、爰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邱明慧 法 官 徐文瑞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邱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