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協議等
日期
2024-10-01
案號
NHEV-113-湖簡-1344-20241001-1
字號
湖簡
法院
內湖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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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湖簡字第1344號 原 告 社團法人台灣頂級職業籃球大聯盟 法定代理人 錢薇娟 訴訟代理人 周佩倫律師 被 告 宸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盛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依兩造所簽訂之T1聯盟合作夥伴合約書(下稱系 爭合約書)、增補協議書,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47萬2,500元本息。惟查:依系爭合約書第八條(一般條款)第8項約定:如有爭訟之必要時,甲乙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系爭合約書可稽(見本院卷第19頁),而增補協議書亦載係就原合約內容為增補,是為原合約之一部分。是以,本件自應由臺北地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徐文瑞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邱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