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4-11-20

案號

NHEV-113-湖簡-1377-20241120-1

字號

湖簡

法院

內湖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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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南港區經貿二路166、168、00             0、186、188號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住臺北市南港區經貿二路166、168、00             0、186、188號 訴訟代理人 黃照峯律師            送達代收人 徐子傑            住○○市○○區○○路00巷00號8樓 被   告 簡惠娟  住○○市○鎮區○○路00巷0○0號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湖簡字第1377號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 華民國113年11月20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20日在 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蔡志宏 法院書記官 姜貴泰 通 譯 陳品妏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 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5,816元,及自民國95年2月11日起 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25計之利息;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2,980元應由被告給付原告,及自本判決確 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可以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姜貴泰                法 官 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姜貴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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