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醫療費用

日期

2024-12-25

案號

NHEV-113-湖簡-1388-20241225-1

字號

湖簡

法院

內湖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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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三軍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            住○○市○○區○○路0段000號 法定代理人 黃天祐  住○○市○○區○○路0段000號 訴訟代理人 楊佳縈  住○○市○○區○○路0段000號 被   告 楊賢明即楊振堂之繼承人            住○○市○○區○○路0段00號 訴訟代理人 楊佳玲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弄             00號1樓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湖簡字第1388號給付醫療費用事件,本院 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113年12月25日在 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許凱翔 書 記 官 許慈翎 通 譯 郭素華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不 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事實要領引用兩造書狀及言詞辯論筆錄。 二、本件被告前於59年5 月10日為楊再發、楊林英丹共同收養,   楊再發於83年12月21日死亡,被告與楊林英丹前已於96年10   月11日終止收養關係,依民法第1080條規定,被告與楊林英   丹該日起終止親屬關係,故楊振堂於111 年5 月17日死亡時   ,被告已非楊振堂之繼承人,故原告之訴無理由,應予駁回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許慈翎             法 官 許凱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許慈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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