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4-12-20

案號

NHEV-113-湖簡-1402-20241220-1

字號

湖簡

法院

內湖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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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周柏成 被 告 鄭穎屏即聯勤工程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113 年度湖簡字第1402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 華民國113 年12月20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3 年12月20日 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施月燿 法院書記官 朱鈴玉 通 譯 陳怡晴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 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96,604 元,及自民國112 年9 月12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9%計算之利息,暨自112 年10   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 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   10% ,逾期超過6 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 計算之違約金   。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4,740 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朱鈴玉               法 官  施月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朱鈴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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