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信用卡消費款

日期

2025-02-25

案號

NHEV-113-湖簡-1404-20250225-2

字號

湖簡

法院

內湖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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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湖簡字第1404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訴訟代理人 賴啓忠 被 告 姚依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113年度湖簡字第1404號民事判決書原本及其正本,關於被 告「姚依憲」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姚依寭」。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113年度湖簡字第1404號民事簡易訴訟判決書原本及正 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 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立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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