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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5-02-11

案號

NHEV-113-湖簡-1458-20250211-3

字號

湖簡

法院

內湖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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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湖簡字第145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余彰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齊家關心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 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2月31日判決不服,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4,728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4,0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許凱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許慈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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