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日期
2025-01-02
案號
NHEV-113-湖簡-1472-20250102-1
字號
湖簡
法院
內湖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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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5樓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住○○市○○區○○○路0段000號5樓 訴訟代理人 李彥明 住○○市○○區○○○路0段000號5樓 訴訟代理人 管禮 住○○市○○○路0段000號5樓 送達代收人 李彥明 住○○市○○區○○○路0段000號5樓 被 告 林恆安 住○○市○○區○○○街00號2樓 居桃園市○○區○○路00號15樓之1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湖簡字第1472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事件)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 年1 月2 日辯論終結,並於中 華民國114 年1 月2 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施月燿 法院書記官 朱鈴玉 通 譯 陳怡晴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 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30,404 元,及自民國113 年5 月14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3,640 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朱鈴玉 法 官 施月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朱鈴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