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27

案號

NHEV-113-湖簡-1510-20250227-1

字號

湖簡

法院

內湖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湖簡字第1510號 原 告 黃戴麗慧 被 告 MAK HO KAM(麥皓淦)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 院刑事庭移送前來(112年度審附民字第1338號),本院於民國 114年2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萬元。 二、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被告於言詞辯論時,就本件原告請求及訴訟標的為認諾,依民事 訴訟法第384條規定,應本於被告認諾為其敗訴之判決。本件並 依同法第434條之1第1項規定,僅記載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依對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趙修頡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