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11

案號

NHEV-113-湖簡-1519-20250211-2

字號

湖簡

法院

內湖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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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湖簡字第151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素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國輝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本院民國113年12月20日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0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許凱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許慈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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