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日期
2024-12-27
案號
NHEV-113-湖簡-1557-20241227-1
字號
湖簡
法院
內湖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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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湖簡字第1557號 原 告 黃廣寶 被 告 紅番茄愛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楊上弘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何湘婷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59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24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660元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1項規定,合併記載事實及理 由要領,其中兩造主張之事實,並依同項規定,引用當事人於本件審理中提出的書狀及本院言詞辯論筆錄。 二、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為被告公司旗下遊戲RF Online之使用者,其角色名 稱為「你不懂」,於民國112年10月14日遭被告公司無故停權,請求被告應賠償已儲值之遊戲費用新臺幣(下同)6萬元及精神慰撫金10萬元。另原告請求被告解除原告人物角色帳號部分,於113年12月13日本件言詞辯論期日當庭撤回,此部分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㈡經本院於言詞辯論期日向原告詢問:原告儲值沒消費金額剩 多少?原告回答:點數剩250點,也是250元。又被告訴訟代理人答:依規章沒消費金額是可以退還,目前查得電磁紀錄為剩餘259元,原告自得向被告請求返還剩餘金額259元。被告雖抗辯非RF Online遊戲代理商,僅代為處理中文客服相關業務,是韓國原廠自行發行營運云云,惟原告儲值點數的錢既是匯給被告,被告亦未提出其非代理商之相關中文證據,且被告現已終止兩造契約,被告無法律上之原因受有該剩餘遊戲點數,自應返還剩餘未消費之金額予原告,被告之抗辯,尚不足採。 ㈢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原告主張被告無故封鎖其人物角色遊戲帳號,應賠償其遊戲儲值費用6萬元,被告以原告被系統偵測非手動行為,且原告於客服有承認違規行為,依遊戲規章規定不得使用非官方認定設定、輔助程式或自動練功,其中即不包括但不限於自動練功行為,規章於使用者註冊成為會員時,就需要手動勾選同意閱讀,故該規章應為使用者閱讀過且同意,此有被告提出之客服系統紀錄、遊戲管理規章、註冊會員同意事項、網路連線遊戲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可憑(見本院卷二),而被告稱原告被系統偵測到有持續性、規律性使用非手動操作行為之異常行為等情,未經原告否認,原告僅稱其係以重物壓在鍵盤上打怪,有購買官方自動獲取寶物的東西等語,被告亦已有通知原告違反遊戲管理規章,且原告亦經客服系統聯絡被告遊戲停權問題,被告並非無故封鎖原告其人物角色遊戲帳號,是原告之主張,為無理由。 ㈣按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 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是侵權行為之被害人欲請求加害人賠償其非財產上之損害(即慰撫金),需證明其有何人格權受侵害,如僅財產權之侵害,自不得依前揭規定請求慰撫金。原告主張被告無故封鎖系爭帳號,致其受有精神上損害,因而請求被告給付精神慰撫金10萬元云云,然原告就其有何人格權受侵害之情事,並未舉證以實其說,無從依上開法律規定,請求被告賠償非財產上之損害,是原告此部分主張,自屬無據。 三、從而,原告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259元, 及自本件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3年5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 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審酌本件被告敗 訴比例甚微,復考量本件紛爭之起因,依前揭規定,命本件訴訟費用均由原告負擔,如主文第三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邱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