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07
案號
NHEV-113-湖簡-1594-20250207-1
字號
湖簡
法院
內湖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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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湖簡字第1594號 原 告 張家溱 被 告 方志軒 陳冠廷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 院刑事庭移送前來(113年度審附民字第222號),本院於民國11 4年1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2萬元,及自民國113年12月25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1項規定,合併記載事實及理 由要領,其中原告之主張與被告2人之陳述、答辯,並依同 條項規定,引用原告之起訴狀及本件言詞辯論筆錄。 二、本院之判斷 ㈠被告方志軒部分: 被告方志軒就原告請求及訴訟標的為認諾,依民事訴訟法第 384條規定,應本於其認諾為其敗訴之判決。 ㈡被告陳冠廷部分: ⒈查,被告2人參與詐欺集團,擔任車手之分工工作,原告遭該 詐欺集團成員之詐欺陷於錯誤,於112年9月24日匯款共計新臺幣(下同)12萬92元至人頭帳戶而受害,嗣由被告方志軒於同日自人頭帳戶分次提領共計12萬元,再交由被告陳冠廷層轉所屬詐欺集團成員,以及被告方志軒經本院刑事庭11 3年度審金訴字14號暨審訴字第150號刑事判決、被告陳冠廷 則經本院113年度審訴字第513號暨609號刑事判決分別均論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在案等情,有上開刑事判決可 參,堪以認定。 ⒉被告陳冠廷雖抗辯:伊實際上沒有拿到那麼多錢,車手有4人 ,伊應該只要負擔1/4云云。惟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又,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分別定有明文。而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同法第273條亦規定甚明。被告陳冠廷既參與上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犯罪行為之分工,即對原告構成共同侵權行為,依上開規定,原告請求被告陳冠廷就其所受全部損害 ,與被告方志軒負連帶賠償責任,自屬有據。被告陳冠廷上 述抗辯,並非可採。 三、從而,原告依共同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2人連帶 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依對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趙修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