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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5-02-26

案號

NHEV-113-湖簡-1600-20250226-1

字號

湖簡

法院

內湖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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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3年度湖簡字第1600號 原 告 遠雄U-TOWN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致銘 訴訟代理人 陳鴻仁 訴訟代理人 陳炳宏 被 告 愛瑪實業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林益弘 法定代理人 朱冠臻 上列當事人間113 年度湖簡字第1600號給付管理費等事件,本院 於中華民國114 年2 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114 年2 月26日 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許凱翔 書 記 官 許慈翎 通 譯 黃郁文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不 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04,750 元,及其中新臺幣247,897   元自民國113 年8 月24日起,其中新臺幣156,853 元自民國   114 年2 月27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0% 計算之   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4,410 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本件事實與理由要領引用原告書狀及言詞辯論筆錄。其中原   告當庭擴張之利息起算日應自114 年2 月27日起算,超出部   分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許慈翎             法 官 許凱翔 上列筆錄正本業經核對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慈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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