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5-03-17

案號

NHEV-113-湖簡-1615-20250317-1

字號

湖簡

法院

內湖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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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湖簡字第1615號 原 告 新北市汐止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呂山松 訴訟代理人 朱定敏 周伯騰 被 告 陳志雄即煌軒汽車商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28,328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7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72%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7月7日起 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 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應由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4,63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如起訴狀所述。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法院判斷:原告主張之事實及請求權基礎,業據提出如起訴 狀所附之文件資料為證,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陳述,亦未提出答辯狀為爭執,堪認原告主張為真實。因此,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即第 一審裁判費)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許凱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許慈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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