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5-01-02

案號

NHEV-113-湖簡-1627-20250102-1

字號

湖簡

法院

內湖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住○○市○○區○○○路0段00號 訴訟代理人 陳芝華  住○○市○○區○○○路0段00號7樓B             室 被   告 曾鎮洋  住○○市○○區○○○路000巷0號 被   告 曾善澤  住○○市○○區○○○路000巷0號 被   告 曾楀珽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湖簡字第1627號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 華民國114年1月2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4年1月2日在本院 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蔡志宏 法院書記官 姜貴泰 通 譯 陳品妏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 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曾賴桂球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 新臺幣267,732元,及其中㈠新臺幣41,127元自民國113年7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34%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205,948元自民國113年7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2,980元應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曾賴桂球 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可以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姜貴泰                法 官 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姜貴泰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