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5-01-02
案號
NHEV-113-湖簡-1648-20250102-1
字號
湖簡
法院
內湖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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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住○○市○○區○○○路000號 訴訟代理人 施懷 住○○市○○區○○○路000號10樓 被 告 林哲安即安品燒臘店 住○○市○○區○○○路000巷0號8樓 之1 居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湖簡字第1648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 華民國114年1月2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4年1月2日在本院 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蔡志宏 法院書記官 姜貴泰 通 譯 陳品妏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 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32,12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 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4,960元應由被告給付原告,及自本判決確 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可以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姜貴泰 法 官 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姜貴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