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4-12-31
案號
NHEV-113-湖簡-1664-20241231-1
字號
湖簡
法院
內湖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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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湖簡字第1664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送達代收人 林沛汝 被 告 沈輝煌(已死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被告沒有當事人能力的,法院應該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第3款有明文規定。本件被告於原告民國113年11月22日 提起訴訟前,已於113年5月20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 一紙可證(見限閱卷)。因此,被告在原告起訴時,就已經沒有 當事人能力,依照上述法律規定,本件就應該裁定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許凱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許慈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