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不存在等

日期

2025-02-10

案號

NHEV-113-湖簡-1665-20250210-2

字號

湖簡

法院

內湖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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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湖簡字第166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谷元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振豪間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 對於民國114年1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人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600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 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10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10日 書記官 姜貴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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