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5-02-13

案號

NHEV-113-湖簡-167-20250213-2

字號

湖簡

法院

內湖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湖簡字第167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朱大維 被 告 力美文具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潘鴻譯即潘永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4年2月13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 0元。 中華民國114年2月13日                書記官 陳立偉 附表 編號 應更正處 原記載 更正後記載 1 判決書主文第一項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48,626元,及詳附表所示之利息,其逾期在六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48,626元,及詳附表所示之利息,其逾期在六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 2 判決書主文第二項 訴訟費用3,86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本判決確定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利息。 訴訟費用3,86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加計本判決確定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利息。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