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日期

2024-11-27

案號

NHEV-113-湖簡-1671-20241127-1

字號

湖簡

法院

內湖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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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陳志瑜  住○○市○○區○○路0段000號10樓之             3 被   告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5樓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住○○市○○區○○路000號5樓 訴訟代理人 黎逸青  住○○市○○區○○路000號5樓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湖簡字第1671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27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3年 11月27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蔡志宏 法院書記官 姜貴泰 通 譯 陳品妏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 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被告答辯狀及今日言詞辯論筆錄 ,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確認本票被告持有由原告於民國109年7月22日簽發內載憑票 支付被告新臺幣900,000元,到期日民國113年3月23日之本票,於超過新臺幣140,400元及自民國113年11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以年息16%計算之利息部分不存在。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2,870元,由原告自行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姜貴泰                法 官 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姜貴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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