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日期
2025-01-15
案號
NHEV-113-湖簡-1729-20250115-1
字號
湖簡
法院
內湖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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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湖簡字第1729號 原 告 崔航雲 訴訟代理人 楊馥華 被 告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邱龍彬 水靖塵 賴明義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113年度湖簡字第1729號民事簡易判決,延長至民國114年2 月3日上午11時21分宣判。 理 由 一、本院113年度湖簡字第1729號民事簡易判決,原訂於民國114 年1月27上午11時3分宣判,惟該日因適逢農曆春節之連假期間而彈性放假,故該判決之宣判期日延長至農曆春節後之第一個上班日即114年2月3日上午11時21分。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邱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