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3-31
案號
NHEV-113-湖簡-1773-20250331-2
字號
湖簡
法院
內湖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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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湖簡字第177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培洵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侵權行 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2月18日本院第 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102,59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45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立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