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日期
2025-03-25
案號
NHEV-113-湖簡-1790-20250325-2
字號
湖簡
法院
內湖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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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湖簡字第179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喻涵即林家萱 訴訟代理人 吳炳輝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 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3月5日判決不服, 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1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上訴人於114 年3月19日所提民事上訴狀第2頁上訴人蓋章處印文模糊,客觀上 無從辨認印文內容為何,無法確定提起本件上訴是否為上訴人真 意。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並補正具體上訴人 清晰簽名或蓋章之上訴狀1份(並應另附繕本1份)。逾期不繳或 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許凱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許慈翎